注册号:29746777 - 商评字[2019]第0000118767号重审第0000002481号 - 申请人:索尔马代克有限公司

时间:2020-08-05

     

    关于第29746777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9]第0000118767号重审第0000002481号

       

      申请人:索尔马代克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君合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19]第0000118767号《关于第29746777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以下称被诉决定),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19)京73行初13042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被诉决定,并责令我局重新作出决定。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我局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判决认为,申请商标与第23286724号图形商标以及第2328666023286553号“趣享蛋 含新奇玩具FOR GIRLS及图”商标及(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在图形构成、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较为相近,共同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容易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至本案审理时止,引证商标一被不予注册,引证商标二在茶饮料商品上被准予注册,引证商标三在“茶饮料;谷类制品;食品用糖蜜”商品上被准予注册,因此引证商标一至三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因此,申请商标的申请注册符合《商标法》第三十条的有关规定。
      综上,基于情势变更原则的前提下,本院对被诉决定予以撤销,原告的诉讼请求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但本案诉讼费用应由原告承担。
      经审理查明:引证商标一被不予注册,引证商标二在茶饮料商品上被准予注册,引证商标三在“茶饮料;谷类制品;食品用糖蜜”商品上被准予注册。
      根据法院判决及我局查明的事实,我局认为,鉴于鉴于引证商标一被不予注册,故其现已不构成申请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申请商标现指定使用的糕点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二现核定使用的茶饮料商品、引证商标三现核定使用的茶饮料、谷类制品、食品用糖蜜三项商品均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现已不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刘海波
    何旭卓
    杨磊

    2020年05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