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5
关于第27181697号“BEATS”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9]第0000057434号重审第0000002483号
申请人:毕慈电子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罗思(上海)咨询有限公司
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19]第0000057434号《关于第27181697号“BEATS”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以下称被诉决定),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19)京73行初10472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被诉决定,并责令我局重新作出决定。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我局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法院判决认为,鉴于本案第6645408号“BEAT”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2342042号“BEAT”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在第35类全部核定服务上已被撤销注册,申请商标的权利障碍已发生变化,并已影响案件审理结果,本院据此撤销被诉决定。被告应当在新的事实基础上对此重新审查并作出决定。引证商标二、引证商标三撤销公告系原告在诉讼阶段新提交的证据,在被告作出被诉决定前并未提供,本院亦因采信原告诉讼阶段新提交的上述证据判决撤销被诉决定,故本案案件受理费应由原告承担。
经审理查明:1、据被诉决定记载,鉴于引证商标一的所有人已经出具《同意书》明确同意申请商标与其引证商标一共存,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之间的商标权利冲突问题已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予以解决,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之间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情形。
2、引证商标二、三均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依法撤销,且均刊登在2019年12月27日第1677期商标公告上。
根据法院判决及我局查明的事实,我局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二、三均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依法撤销,故引证商标二、三现均已不构成申请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刘海波
何旭卓
杨磊
2020年05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