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5
关于第33160529号“盛世房管SHENG SHI FANG
GUAN”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9]第0000270040号重审第0000002496号
申请人:浙江微视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首捷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19]第0000270040号《关于第33160529号“盛世房管SHENG SHI FANG GUAN”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20)京73行初字第1122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被诉决定,并责令我局重新作出决定。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我局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法院判决认为, 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384991号“盛世物业”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因连续三年未使用经我局决定予以撤销,申请商标注册的权利障碍已发生变化,本院据此撤销被诉决定,属于情势变更情形。
根据法院判决,我局认为,鉴于在一审诉讼期间,引证商标因连续三年未使用经我局决定予以撤销,其已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故我局作出被诉决定的基础事实已发生变化,依据情势变更原则,申请商标可予以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石峰
何旭卓
杨磊
2020年05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