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EXABLAZE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5

     

    关于第38190904号“EXABLAZE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21015号

       

      申请人:艾克萨布雷兹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超凡知识产权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8190904号“EXABLAZE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1、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803686号“ExAblate 2000及图”商标、第4803675号“EXABLATE”商标、第4804034号“EXABLATE 2000”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在显著部分、读音、含义、整体外观等方面差异明显,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2、已有其他类似商标获准注册,应保持审查标准一致。3、申请人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所有人已达成商标共存协议。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档案信息;2、其他商标资料;3、经公证认证的《共存协议》;4、在先案件裁定书和判决书;5、英文单词“EXA”、“BLAZE”和“ABLATE”的释义;6、其他相关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二、三注册人出具了同意申请商标注册的《同意书》(经公证认证)。其在《同意书》中称彼此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差异明显,共存于市场不存在任何致使消费者混淆、误认或欺骗消费者的风险。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二、三注册人已同意申请商标的注册,且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存在一定差异,我局对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的共存予以认可。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韦萍
    刘胤颖
    巫晗

    2020年05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