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乐堂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5

     

    关于第38833723号“齐乐堂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21026号

       

      申请人:江西齐乐堂医疗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央盾(北京)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8833723号“齐乐堂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190435号“齐乐”商标因专用期满未续展注册而失效,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独任审查员:韦萍

    2020年05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