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5
关于第37308727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21429号
申请人:江苏跨境电子商务服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南京中盟知识产权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308727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申请人独创性商标,具有极强的显著性和识别力,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5706503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区别明显,并非是对引证商标的复制模仿,不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若申请商标不予核准注册,将会给申请人带来多方面的损害。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人基本情况及所获荣誉证明、申请商标的宣传使用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保险经纪、信托等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保险咨询、信托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为图形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构图轮廓、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若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可与引证商标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杨少文
侯文健
覃莎莎
2020年05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