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5
关于第39542604号“牛小城”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21085号
申请人:邢台同城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天创商盟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9542604号“牛小城”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1、申请商标具有显著性,其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9335436号“牛小橙”商标、第24329856号“牛奶小城”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在含义、整体外观、视觉效果等方面差异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2、申请人在先已有“牛小城”作品登记证书,对其享有著作权。3、申请商标经申请人使用已为相关公众所认可,并已与其形成唯一对应关系。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商标使用证据及相关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复审的商业管理辅助、广告设计等全部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商业管理辅助、广告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牛小城”与引证商标一“牛小橙”文字构成相近、呼叫相同;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文字构成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足以与引证商标一、二相区分。申请商标标识作品登记情况与本案无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韦萍
刘胤颖
巫晗
2020年05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