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5
关于第37362254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20866号
申请人:山西天昱中远商贸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杭州知协网络技术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362254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1、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具有显著性,其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650450号“不染亭BURANTING及图”商标、第11515302号“杞寳福QI BAO FU及图”商标、第12042611号图形商标、第8885040号“杉花SHANHUA及图”商标、第13451166号“欢园及图”商标、第7068559号“郁兰及图”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四、五、六)在图形设计、持有人所涉营业范围等方面差异明显,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2、申请商标经申请人使用已与其形成对应关系,若被驳回将会给申请人带来损失。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商标使用证据及相关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干食用菌、食用燕窝等全部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五、六核定使用的干食用菌、腌肉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为纯图形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四、五、六图形部分及引证商标三表现形式、视觉效果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五、六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足以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五、六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韦萍
刘胤颖
巫晗
2020年05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