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5
关于第37016116号声音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20916号
申请人:万事达卡国际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如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016116号声音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1、申请商标作为音乐性质的声音,与其指定使用服务没有内在的联系,既不属于针对其指定服务的功能性声音和通用性声音,又对其指定使用服务不具有描述性。因此,申请商标不属于《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指情形,相关公众可以通过申请商标来区分服务来源的作用,具备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2、申请商标经申请人使用具有显著性和可识别性,并已与其形成对应关系。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申请人中文网页复印件;2、中国人民银行批准设立申请人北京代表处的批复函及经公证的续展批准函;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核发的申请人北京代表处的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证公证件;4、商标使用证据及相关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的声音旋律较为简单。申请商标不具有通过声音区分服务来源的显著特征,并且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人通过对该声音商标的使用已使之与申请人之间形成唯一对应关系,并足以指示指定服务的来源。因此,申请商标不具有注册声音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指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韦萍
刘胤颖
巫晗
2020年05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