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喜氣XIQI”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5

     

    关于第38137878号“喜氣XIQI”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21457号

       

      申请人:温州市文舟商务礼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温州格致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8137878号“喜氣XIQI”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1177565号“喜气”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具有明显的区别,并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具有独创性和显著性,经宣传和使用具有极高的知名度和商业价值。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所提供的服务实质不相同,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商标的宣传和使用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替他人推销等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广告、替他人推销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汉字“喜氣”与引证商标“喜气”文字构成、呼叫相同,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若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并可与引证商标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杨少文
    侯文健
    覃莎莎

    2020年05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