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号:37167532 - 商评字[2020]第0000120985号 - 申请人:东莞市夏洛克贸易有限公司

时间:2020-08-05

     

    关于第37167532号“JEX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20985号

       

      申请人:东莞市夏洛克贸易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佛山市大拓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167532号“JEX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1、申请商标具有显著性和可识别性,其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9158156号“JEXX”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设计风格、整体外观、表现形式等方面差异明显,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2、申请商标经申请人使用已为相关公众所认可,若被驳回将会给申请人带来损失。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商标使用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汽车发动机冷却用散热器、汽车发动机冷却用水箱等全部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非陆地车辆用传动马达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显著识别部分文字“JEX”与引证商标“JEXX”字母组合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同时使用在上述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足以与引证商标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韦萍
    刘胤颖
    巫晗

    2020年05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