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5
关于第36648533号“红星闪烁”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21454号
申请人:贵州省仁怀市星际酒业销售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亿拓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648533号“红星闪烁”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原创设计,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354937号“红星闪闪”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含义、呼叫、整体外观等方面区别明显,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果酒(含酒精)、葡萄酒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果酒(含酒精)、清酒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文字构成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同时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巫晗
韦萍
刘胤颖
2020年05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