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使用_“安吉天地”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5

     

    关于第37715218号“安吉天地”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28612号

       

      申请人:上汽安吉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中北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715218号“安吉天地”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整体具有区别于“安吉”地名的其他含义,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不得作为商标使用之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李铁峰
    孙侃华
    李雅楠

    2020年05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