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号:37481751 - 商评字[2020]第0000128591号 - 申请人:刘永蓉

时间:2020-08-05

     

    关于第37481751号“S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28591号

       

      申请人:刘永蓉
      委托代理人:北京细软智谷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481751号“S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655554号“红四方及图”商标、第14058979号“视立清 S”商标(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应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作品登记证书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整体认读上近似,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已经与申请人建立唯一对应关系,从而可以与引证商标一、二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铁峰
    孙侃华
    李雅楠

    2020年05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