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商标使用_商标局_“HERALDHOWK HH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5

     

    关于第35027902号“HERALDHOWK HH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21446号

       

      申请人:佛山市顺德区号鹰运动发展有限公司(原申请人名称:佛山市顺德区号鹰青少年体育俱乐部)
      委托代理人:佛山市丼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原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027902号“HERALDHOWK HH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1、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0717104号“HARLEY-DAVIDSON MOTOR CYCLES SINCE1903及图”商标、第20717116号“HARLEY-DAVIDSON MOTOR CYCLES SINCE1903及图”商标、第12270764号“京城龙脉及图”商标、第8274415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四)在构成要素、显著部分、含义、整体外观等方面区别明显,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2、商标局应保持审查标准一致。3、申请商标经使用已与申请人建立了唯一对应的紧密联系,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和显著性。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原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商标使用证据及相关证据。
      经复审查明:申请商标系由本案原申请人佛山市顺德区号鹰青少年体育俱乐部于2018年11月30日申请注册。本案审理期间,申请商标于2020年5月6日经我局核准转让至现申请人佛山市顺德区号鹰运动发展有限公司名下。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体育场设施出租、体育教育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核定使用的体育场设施出租、教育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显著识别的图形部分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图形部分及引证商标四图形在所指事物、构图、表现手法、整体外观等方面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同时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能够与引证商标一至四相区分。商标注册审查具有个案性,其他商标审查情况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注册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巫晗
    韦萍
    刘胤颖

    2020年05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