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5
关于第39908359号“大都会人寿 MetLife
360Health”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23669号
申请人:大都会人寿保险公司
委托代理人:罗思(上海)咨询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9908359号“大都会人寿 MetLife 360Health”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079924号“大都会”商标、第36233394号“大都会艺术博物馆”商标、第21268636号“MEETLIFE”商标、第11428232号“360”商标、第37532683号“360”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五)在构成、整体外观、设计风格、呼叫、含义等方面差异明显,不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为其企业品牌商标,通过广泛使用和宣传具有较高的知名度,申请商标已经被消费者所熟知,并可以同引证商标予以区分。申请人正在与引证商标所有人协商出具《同意函》事宜。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人及引证商标一至五所有人介绍、有关申请人的报道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申请人尚未提交其与引证商标所有人签订的共存协议。引证商标二经审查予以驳回,因此,该标已不构成申请商标注册的在先商标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四、五在呼叫、外观、构成、含义等方面相近,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消费者易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可注册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张娜娜
孙侃华
许文静
2020年05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