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5
关于第37490914号“PRO PETCARE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21445号
申请人:宁波天荣进出口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宁波德胜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490914号“PRO PETCARE The Ulrimate Accessory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285593号“芘嘉儿 PETCARE”商标、第11141955号“派锐及图”商标、第14492531号“Petcare及图”商标、第11141904号“派锐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四)在构成要素、显著部分、含义、发音、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区别明显,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四各有显著识读文字相区分,且图形部分亦存在一定差异。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四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家养宠物用床、家养宠物栖息箱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三核定使用的家养宠物用床、宠物用小碟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均包含显著识读文字“Petcare”。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同时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巫晗
韦萍
刘胤颖
2020年05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