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5
关于第37488443号“PRO PETCARE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21443号
申请人:宁波天荣进出口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宁波德胜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488443号“PRO PETCARE The Ulrimate Accessory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1、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4492532号“Petcare及图”商标、第6355165号“Petcare”商标、国际注册第1401389号“PetCare PlaySet”商标、第11142005号“派锐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四)在构成要素、显著部分、含义、发音、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区别明显,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2、引证商标三权利状态不稳定。综上,请求暂缓审理本案并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1、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二已因连续三年未使用被撤销注册,不再构成申请商标注册障碍。
2、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三已被驳回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再构成申请商标注册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四各有显著识读文字相区分,且图形部分亦存在一定差异。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四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玩具哨子、鸟哨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口哨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显著识读文字均为“Petcare”。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同时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宠物用玩具、爬杆等其余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在上述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玩具哨子、鸟哨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巫晗
韦萍
刘胤颖
2020年05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