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5
关于第34259491号“天使脸”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21439号
申请人:上海美圈文化发展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律一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259491号“天使脸”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1、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0838095号“ANGEL FACE”商标、第30969580号“ANGEL’S FAC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在构成要素、发音、整体外观等方面区别明显,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2、申请商标经使用已与申请人建立了一一对应的关系,已具有较高的知名度。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美容服务、园林景观设计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美容服务、花卉摆放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含义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同时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未提交证据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能够与引证商标一、二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巫晗
韦萍
刘胤颖
2020年05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