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5
关于第38345493号“维尔虫控”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23361号
申请人:沈阳维尔有害生物防治工程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沈阳冠君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部分驳回其第38345493号“维尔虫控”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6183703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建筑施工监督、建筑、清洗衣服、消毒服务上的注册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撤销,该决定现已生效,该商标现为室内装潢修理等服务上的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室内装潢修理等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项佳
杨乐
安蕾
2020年05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