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号:38138314 - 商评字[2020]第0000123315号 - 申请人:贵州豫鑫贸易有限公司

时间:2020-08-05

     

    关于第38138314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23315号

       

      申请人:贵州豫鑫贸易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贵州智鸿星商业管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8138314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经宣传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1139601号、第691695号、第7189061号、第8941473号、第5961251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五)未构成近似商标,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合同单据、产品包装等复印件作为证据。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构图要素、表现手法及视觉效果相近,构成近似标识,若共存于类似商品上,易造成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产生足以与诸引证商标相区分的显著特征和知名度。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项佳
    杨乐
    安蕾

    2020年05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