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使用_“宜脉宜通”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5

     

    关于第38187092号“宜脉宜通”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23203号

       

      申请人:吉林俪邦食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合天华(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8187092号“宜脉宜通”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经宣传使用已有一定知名度,未超出商标的固有程度的描述或存在与事实不符的情形,不具有不良影响,类似情形的商标已获准注册,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其他商标信息列表等作为证据。
      经复审我局认为,“脉通”有脉络通畅的含义,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功能、用途等特点产生误认,申请商标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标志。同时,申请商标是对汉字的不规范书写,作为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易导致相关公众尤其是未成年人产生错误认知,易对我国教育文化事业产生负面影响,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的“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标志。
      申请人称申请商标已具有可使用性和知名度的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不能成为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项佳
    杨乐
    安蕾

    2020年05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