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5
关于第38165115号“亿生堂”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23189号
申请人:石家庄金一俩酒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河北省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部分驳回其第38165115号“亿生堂”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引证的第7637355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权利状态不稳定。申请人放弃在牛奶制品商品上的复审申请后,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39525566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商品不类似,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撤销,该决定现已生效,引证商标一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权利障碍。
经复审我局认为,鉴于申请人放弃申请商标在牛奶制品商品上的复审申请,故在上述商品上的驳回决定已生效。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牛奶制品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水果蜜饯等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项佳
杨乐
安蕾
2020年05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