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5
关于第35562156号“葫芦娃一家人 葫芦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23171号
申请人:北京五福一家人餐饮管理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咨荣安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562156号“葫芦娃一家人 葫芦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23858136A号、第28635290A号、第32457657号、第8768561号、第10208091号、第10802791号、第8270090号、第10802886号、第694052号、第28738032号、第23508491号、第27562483号、第28710873号、第27554459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十四)未构成近似商标,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十四文字构成、呼叫相近,含义并无明显区分,构成近似标识,若共存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造成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项佳
杨乐
安蕾
2020年05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