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5
关于第10065424号“Furuta”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7]第0000158215号重审第0000002524号
申请人:古田制果株式会社
委托代理人: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专利商标事务所
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17]第0000158215号《关于第10065424号“Furuta”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18)京73行初字第4201号行政判决书,判决维持被诉决定。申请人不服上述判决,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京行终4984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被诉决定,并责令我局重新作出决定。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我局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法院判决认为,鉴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已作出(2019)最高法行再125号行政判决,认定本案驳回决定引证的第4502782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的注册侵害了申请人在先商号权并构成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在先使用并具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情形,故引证商标应予撤销,不再成为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权利障碍。
根据法院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项佳
杨乐
安蕾
2020年05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