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注册商标_“ASKLEPIOS”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5

     

    关于国际注册第1048511号“ASKLEPIOS”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20799号

       

      申请人:ASKLEPIOS KLINIKEN GMBH & CO. KGAA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集佳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048511号“ASKLEPIOS”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1930026号“矫适配 ASCLEPIUS”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请求核准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另,引证商标处于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程序中,请求暂缓本案审理。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仍为有效的在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鞋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鞋(脚上的穿着物)、鞋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的显著识别部分之一“ASCLEPIUS”在字母构成、呼叫、整体外观等方面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共存于市场上,易引起相关公众混淆误认,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25类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吴立辉
    张文
    许建明

    2020年05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