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商标_商标使用_“无相铜炉”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5

     

    关于第38848093号“无相铜炉”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23870号

       

      申请人:潢川县阳光满屋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鼎宏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8848093号“无相铜炉”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中文字“无相”并不是宗教用语,并不会伤害宗教感情,不会产生不良影响。申请商标经使用具有一定的影响力。存在类似情形的商标获准注册。请求准予申请商标注册。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佛教用语语录、在先注册商标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包含文字“无相”,其为佛教用语,作为商标使用在指定服务项目上有伤宗教感情,易产生不良影响,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的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情形。申请人主张的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不能作为申请商标应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宋岳茹
    张玉广
    赵晶晶

    2020年05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