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注册商标_“甬润通 YONGR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5

     

    关于第36703938号“甬润通 YONGR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21416号

       

      申请人:宁波国润管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宁波市万文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703938号“甬润通 YONGR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1、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8214909号“YONG”商标、第8945475号“达泳 yong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在构成要素、含义、呼叫、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区别明显,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2、引证商标一注册人已注销,引证商标二注册人与申请人营业范围区别较大。3、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一定的影响力。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合同、宣传图片、企业信息截图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各有显著识读文字相区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五金器具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金属铰链、金属铰链连接器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完整包含了引证商标一。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同时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能够与引证商标一相区分。引证商标一注册人的存续情况并非确定引证商标一权利状态的当然依据,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一仍为有效注册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金属管、金属排水管等其余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在上述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五金器具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巫晗
    韦萍
    刘胤颖

    2020年05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