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牙医之家”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5

     

    关于第38343379号“牙医之家”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20761号

       

      申请人:邵炜军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8343379号“牙医之家”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具有较强显著性,未直接表示服务的内容和特点,请求核准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由汉字“牙医之家”构成,指定使用在住所代理(旅馆、供膳寄宿处)、养老院等服务上,直接表示了服务的内容等特点。申请商标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所指的标志。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吴立辉
    张文
    许建明

    2020年05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