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5
关于第38045310号“雪域姑娘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20748号
申请人:李拉欣
委托代理人:北京细软智谷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8045310号“雪域姑娘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9114368号“雪姑娘 SNOW MAIDE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不会产生不良影响。请求核准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出租椅子、桌子、桌布和玻璃器皿”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全部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因此,申请商标在该服务上与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除“出租椅子、桌子、桌布和玻璃器皿”之外的其余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住所代理(旅馆、供膳寄宿处)、饭店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的显著识别汉字“雪域姑娘”与引证商标的显著识别汉字“雪姑娘”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外观等方面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上述类似服务上共存于市场上,易引起相关公众混淆误认,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另,申请商标的图形部分中人物的装扮与回族女性或穆斯林女性的装扮相似,将申请商标作为商标使用或注册,易伤害回族人民或相关宗教人士感情,产生不良社会影响。申请商标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标志。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吴立辉
张文
许建明
2020年05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