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5
关于第36914224号“KETOLOGIE”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20512号
申请人:科酮研学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英特普罗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914224号“KETOLOGIE”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6696601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近似商标,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引证商标已失效,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的权利障碍。二、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是申请人商号,本身无特定含义,其注册使用不会使消费者对商品的原料特点产生误认,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且已有类似情形的商标获准注册。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酮”的相关释义、“营养补充剂”的网络介绍、其他商标信息、其他案件判决书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经我局复审决定予以驳回,该驳回决定现已生效,上述商标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中英文“KETO”译为“酮类的”,化合物的一种,其使用在指定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原料等特点产生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情形。申请人在案主张的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与本案无直接关联性,难以作为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宋张明
安蕾
杨乐
2020年05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