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5
关于第35705736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20483号
申请人:北京嘀嘀无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金杜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705736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5091808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近似商标,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引证商标权利状态不确定,恳请暂缓审理本案。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我局复审时,引证商标为有效的在先申请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近似商标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商业企业迁移服务与引证商标指定使用的商业企业迁移服务属于同一种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并存使用在上述服务上,易使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一条所指情形。鉴于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等其余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指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故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广告等其余复审服务上与引证商标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一条所指情形。
依照《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四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商业企业迁移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宋张明
安蕾
杨乐
2020年05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