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使用_“霸道城主”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5

     

    关于第39450362号“霸道城主”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20477号

       

      申请人:上海雷萤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国信畅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9450362号“霸道城主”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的设计及构思绝对没有任何不良导向及不良影响,且已有类似情形的商标获准注册。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相关批复、合作协议、授权书、其他商标信息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由中文“霸道城主”构成,其中文字“霸道”有“强横、蛮不讲理”等含义,将其作为商标使用易产生不良影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的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情形。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可注册性。申请人在案主张的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与本案无直接关联性,难以作为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宋张明
    安蕾
    杨乐

    2020年05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