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LD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5

     

    关于第38449386号“LD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20475号

       

      申请人:南京雷电火花塞研究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8449386号“LD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8307447号商标、第19892183号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近似商标,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且已有类似情形的商标获准注册。请求在“内燃机火花塞;柴油机热线火花塞;汽车发动机火花塞;汽车发动机点火线圈”商品上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鉴于申请人仅针对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内燃机火花塞;柴油机热线火花塞;汽车发动机火花塞;汽车发动机点火线圈”商品提出复审申请,即申请人放弃申请商标在“汽车发动机冷却用散热器;发电机;空气滤清器(引擎部件);内燃机点火装置;引擎喷油嘴”商品上的复审申请,因此我局在该五项商品上的驳回决定已产生法律效力。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内燃机火花塞等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构成近似商标标识,并存使用在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在案主张的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与本案无直接关联性,难以作为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宋张明
    安蕾
    杨乐

    2020年05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