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5
关于第37076824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20686号
申请人:北京灵动玖逸国际体育文化发展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贵都商标代理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076824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3879060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2450677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7756840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21315683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请求核准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服装、橄榄球运动上衣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核定使用的帽子、服装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在构图要素、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共存于市场上,易引起相关公众混淆误认,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吴立辉
张文
许建明
2020年05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