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号:33662935 - 商评字[2020]第0000120436号 - 申请人:丽江一滴水旅游服务有限公司

时间:2020-08-05

     

    关于第33662935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20436号

       

      申请人:丽江一滴水旅游服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首捷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3662935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773992号商标、第33522527号商标、第33540065号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三)未构成近似商标,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作品登记证书、宣传使用资料等(光盘)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二、三的注册申请已被我局驳回,驳回决定现已生效,上述商标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构成近似商标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提供关于旅游业的教育课程、组织文化或教育展览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教育、组织有关食水、卫生及环境卫生的专家讨论会等服务属于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并存使用在上述服务上,易使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鉴于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出借书籍和其他出版物等其余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故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出借书籍和其他出版物等其余复审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一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产生了与引证商标一相区分的显著性。
      依照《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提供关于旅游业的教育课程、组织文化或教育展览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宋张明
    安蕾
    杨乐

    2020年05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