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号:37204184 - 商评字[2020]第0000120429号 - 申请人:泉州凯浪服饰有限公司

时间:2020-08-05

     

    关于第37204184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20429号

       

      申请人:泉州凯浪服饰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泉州市丰泽区商正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204184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7267172号商标、第32751206号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近似商标,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且已有类似情形的商标获准注册。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构成近似商标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服装、手套(服装)、皮带(服饰用)、婚纱商品分别与引证商标一、二指定使用的手套(服装)、婚纱、腰带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并存使用在上述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情形。鉴于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鞋等其余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指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鞋等其余复审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情形。申请人在案主张的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与本案无直接关联性,难以作为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四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服装、手套(服装)、皮带(服饰用)、婚纱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宋张明
    安蕾
    杨乐

    2020年05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