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巡山日记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5

     

    关于第38710970号“巡山日记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20677号

       

      申请人:武汉硒乡源鲜蔬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河南思玛特知识产权代理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8710970号“巡山日记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1570627号“巡馋日记”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38268124号“巡野日记 OFFROAD JOURNAL”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经查,与申请商标情形类似的多个商标均获准注册,根据相同的审查标准,申请商标亦应获准注册。 请求核准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二已经被我局在商标注册申请审查程序中决定驳回其在全部服务上的注册申请,该驳回通知书已生效,故引证商标二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宣传、进出口代理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广告、进出口代理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的显著识别部分之一“巡山日记”与引证商标一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外观等方面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共存于市场上,易引起相关公众混淆误认,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商标评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与本案事实情况不同,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吴立辉
    张文
    许建明

    2020年05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