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5
关于第37371103号“绿春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20670号
申请人:红河哈农农产品开发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博睿森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371103号“绿春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中的“绿春”具有地名以外的其他含义,申请商标具备显著特征,请求核准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商标的宣传、使用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绿春红”整体未形成区别于我国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名称“绿春”的其他含义,申请商标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之情形。另,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具有可使用或可注册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吴立辉
张文
许建明
2020年05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