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5
关于第38207511号“畅享汇”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20630号
申请人:厦门鑫东福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守护伞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8207511号“畅享汇”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8487910号“嘉茗星 畅享 100”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5206558号“畅享”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7879840号“畅享”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请求核准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猪肉食品、水果蜜饯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核定使用的加工过的水果制成的拼盘、猪肉食品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均包含显著识别文字“畅享”。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共存于市场上,易引起相关公众混淆误认,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吴立辉
张文
许建明
2020年05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