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ASM LOVE WITH RICE 拌饭

时间:2020-08-05

     

    关于第37512641号“ASM LOVE WITH RICE

    拌饭&酱汤”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20628号

       

      申请人:梁优頔
      委托代理人:湖北路遥心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512641号“ASM LOVE WITH RICE 拌饭&酱汤”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在第35类服务上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367472号“ASM”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5862216号“阿斯米;ASM”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在第43类服务上第37234895号“ASM GLOBAL”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请求核准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另,引证商标三权利状态不稳定,请求暂缓审理本案。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三为有效的在先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第35类广告、进出口代理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第35类广告、推销(替他人)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均包含显著识别文字“ASM”。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共存于上述服务上,易引起相关公众混淆误认,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第43类备办宴席、自助餐厅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第43类备办宴席、餐馆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均包含显著识别文字“ASM”。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共存于上述服务上,易引起相关公众混淆误认,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第35类、第43类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吴立辉
    张文
    许建明

    2020年05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