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5
关于第38513449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20625号
申请人:宁波安弗工具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宁波致远方舟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8513449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448260号“金得利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国际注册第958789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请求核准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商标的宣传、使用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压缩气体或液态空气瓶(金属容器)、未加工或半加工普通金属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金属工具盒(空)、普通金属及其合金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的显著识别部分之一图形部分、引证商标二在构图要素、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共存于市场上,易引起相关公众混淆误认,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另,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否定相关公众混淆误认的可能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吴立辉
张文
许建明
2020年05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