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商标_“藏线行”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5

     

    关于第38638829号“藏线行”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21220号

       

      申请人:重庆铁航票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西南宁如鱼得水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8638829号“藏线行”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属于暗示性标志,使用在指定服务上,并没有直接表示指定服务的内容特点。申请商标经申请人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申请人请求我局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由纯汉字“藏线行”构成,指定使用在导游服务等全部复审服务上,仅直接表示了服务的内容特点,已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所指的不得作为商标注册的情形。申请人未提交证据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取得注册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淑维
    张丁萍
    李世恒

    2020年05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