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5
关于第38488846号“活土君”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21489号
申请人:湖南华垦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济南成和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8488846号“活土君”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具有特点含义,显著性强,用在指定商品上不会造成误认,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二、存在类似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形,遵循审查标准的一致性,申请商标理应获准注册。三、申请商标经宣传使用具有知名度,应用核准注册。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核准注册。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以复印件形式):申请商标使用宣传图片等。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汉字“活土君”指定使用在植物肥料等商品上,易导致消费者对商品功能用途等特点产生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情形。
商标授权确权案件审理具有个案性,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取得注册的情形不是本案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可使用性和可注册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郭昱
刘双双
谢乐军
2020年05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