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天秉阳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5

     

    关于第33684556号“天秉阳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20535号

       

      申请人:广州德米医用设备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新诺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3684556号“天秉阳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5795981号“高能光灸及图”商标、第11739538号“吉然科技及图”商标、第18975271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三)在呼叫、标识构成、整体外观等方面不同,不会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郭昱
    刘双双
    谢乐军

    2020年05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