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5
关于第38326880号“已来科技(北京)有限公司ECOMING
ECOMING TECHNOLOGY BEIJING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21117号
申请人:已来科技(北京)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大连凯来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8326880号“已来科技(北京)有限公司ECOMING ECOMING TECHNOLOGY BEIJING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0714722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英文部分含有的“BEIJING”是申请人全称的对应英文的一部分,不作为商标单独使用。申请人请求我局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除药品零售或批发服务以外的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构成类似服务。申请商标完整包含了引证商标,使用于类似服务易使消费者混淆,或以为二者存在某种联系,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此部分类似服务上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药品零售或批发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此部分服务上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情形。
申请商标由文字“已来科技(北京)有限公司ECOMING ECOMING TECHNOLOGY BEIJING”及图形构成,整体具有区别于我国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地名“BEIJING”的其他含义,未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之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药品零售或批发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淑维
张丁萍
李世恒
2020年05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