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迅舟XUNZHOU及图(指定颜色)”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5

     

    关于第37119035号“迅舟XUNZHOU及图(指定颜色)”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19798号

       

      申请人:漳州进舟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梦知网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119035号“迅舟XUNZHOU及图(指定颜色)”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由申请人独创,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139123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与申请人建立了唯一对应关系,若被驳回,会造成不良影响。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的整体视觉效果、设计创意以及构图要素等方面有一定区别,在隔离对比的情况下,相关公众施以普通注意力即可区分,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即使共存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也不致造成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张苏明
    柴玲
    段晓梅

    2020年05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