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5
关于第36883550号“吃咩”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19800号
申请人:深圳银恒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郑州八戒知产云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883550号“吃咩”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属于暗示性标志,相关公众可以通过申请商标名称联想到其商标使用的行业。申请商标表示了“吃掉并吸收与羊有关的产品”,其在第29类上提交注册申请,并没有构成对相关商品内容的直接描述,作为暗示性标志,具有显著性特征。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形成了稳定的市场,已然获得了商标的显著特征。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商标使用情况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为纯文字“吃咩”,其中“咩”为表示羊的叫声的象声词,而在方言中多为语气词,相当于“吗”,申请商标标识整体不易被消费者作为商标识别,难以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指情形。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未体现申请商标在本案指定商品上的使用情况,不能证明申请商标经宣传使用已具备注册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张苏明
柴玲
段晓梅
2020年05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