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5
关于第21563694号“小龙坎老院坝”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20109号
申请人:四川仁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正理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曾光兴
委托代理人:北京细软智谷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于2019年04月23日对第21563694号“小龙坎老院坝”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小龙坎”是申请人精心打造的老火锅品牌,已在消费者中享有较高的知名度及影响力。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第43类服务上在先注册的第18096479号“小龙坎”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20742115号“巴蜀小龙坎”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二、争议商标完整包含申请人在先拥有著作权的“小龙坎”字样,与申请人在先已进行作品登记的“小龙坎”系列作品构成实质性近似。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损害了申请人的在先著作权。三、被申请人与申请人同处一地,理应知晓申请人具有较高知名度的品牌,在此情形下,被申请人仍注册争议商标的行为,具有明显的主观恶意,并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以光盘形式提交):
1、申请人及其“小龙坎”老火锅部分媒体报道;
2、申请人“小龙坎”老火锅直营店信息;
3、申请人及其关联公司商标许可使用资料;
4、“小龙坎”老火锅广告宣传资料;
5、申请人及其关联公司参与的公益事业报道资料;
6、申请人的作品登记证书;
7、申请人“小龙坎”老火锅品牌所获荣誉;
8、申请人维权记录;
9、相关在先裁定书等材料;
10、被申请人名下商标列表及争议商标公开售卖信息等材料。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1、争议商标为被申请人独创,其经过长期的宣传和使用,具有了一定的知名度。“小龙坎”为重庆市沙坪坝区的街道名称。争议商标“小龙坎老院坝”与引证商标一、二共存于市场,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且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材料不足以证明其引证商标已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同时,经查,已有与本案争议商标情况类似的商标获准注册。2、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的美术作品未构成近似,并未损害申请人的在先著作权。3、争议商标系被申请人合法申请注册,被申请人并未违反诚实信用原则。4、经查,引证商标二处于异议程序中,其权利不稳定,被申请人请求本案暂时中止审理。综上,被申请人请求争议商标继续有效。
被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被申请人的店铺牌匾、装饰、产品包装、菜单、发票等照片;
2、被申请人的荣誉证书;
3、被申请人与他人签订的授权书以及授权费凭证;
4、百度地图上关于“小龙坎”街道的搜索截图。
我局将被申请人的答辩材料寄送给申请人进行质证,针对被申请人的答辩,申请人的质证意见与无效宣告理由基本相同。申请人在质证阶段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1、被申请人的个体工商户(双流区食在小龙坎火锅店)的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报告复印件;
12、关于认定被申请人侵犯申请人商标权的(2018)川01民初1680号民事侵权判决书复印件。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6年10月13日向我局申请注册,初步审定公告后经异议程序,于2019年1月21日获准注册并核定使用在第43类餐厅、养老院等服务上。现商标专用权期限自2017年11月28日至2027年11月27日止。
2、引证商标一于争议商标申请日前申请注册,2017年12月21日获准注册并核定使用在第43类自助餐厅、餐厅、养老院等服务上。引证商标二由成都陈太厨房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于2016年7月22日向我局申请注册,2018年3月27日初步审定公告后被他人提出异议申请,我局于2019年12月23日作出引证商标二准予注册的异议决定。引证商标二的核准注册日为2020年2月14日,并核定使用在第43类餐厅、出租椅子、桌子、桌布和玻璃器皿等服务上。2019年4月6日经我局核准,引证商标二由成都陈太厨房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转让至四川仁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本案申请人)名下。现引证商标一、二均处于有效的专用权期限内,所有人为本案申请人。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鉴于争议商标获准注册日期早于2019年11月1日,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本案的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相关程序问题仍适用现行《商标法》。2013年《商标法》第七条的立法精神已体现在2013年《商标法》的具体条款中,我局将适用相应的具体条款审理本案。
鉴于引证商标一、二的申请注册日期早于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日期,但两商标的初步审定公告日期均晚于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日期,因此,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的权利冲突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一条规定进行审理。
争议商标“小龙坎老院坝”完整包含引证商标一文字“小龙坎”,且与引证商标二“巴蜀小龙坎”包含相同显著识别中文“小龙坎”。故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已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餐厅、养老院、出租椅子、桌子、桌布和玻璃器皿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餐厅、养老院等服务、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饭店、养老院、出租椅子、桌子、桌布和玻璃器皿等服务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使用上述近似商标,易引起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因此,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已分别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称争议商标的注册损害其在先著作权。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作品登记证书》显示登记的美术作品虽包含文字“小龙坎”,但《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所保护的是“小龙坎标识”美术作品本身所享有的独特设计,并非汉字本身。争议商标仅为普通印刷体的汉字组合,其与申请人所享有著作权的美术作品在表现形式上未构成实质性近似。因此,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未损害申请人的著作权。
申请人争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已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所指之情形。本案中,鉴于我局已经通过2013年《商标法》其他条款予以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故申请人的该项主张,我局不予以评述。
此外,申请人主张的2013年《商标法》第四条是关于商标专用权主体范围和取得商标专用权途径的规定,申请人主张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该规定,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杨嘉卉
张颖
杨建平
2020年05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