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商标_“跨境通 GLOBAL TOP”商标不予注册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5

     

    关于第18893738号“跨境通 GLOBAL TOP”商标

    不予注册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19682号

       

      申请人:跨境通宝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
      原异议人:吴乃桃
      委托代理人:杭州集众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不服我局(2019)商标异字第0000034217号不予注册决定,于2019年07月22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异议人主要异议理由:被异议商标中的英文“GLOBALTOP”的含义为“全球顶级”、“全球顶尖”,使用在指定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质量产生误认,且仅直接表示服务的质量,并夸大宣传。中文部分“跨境通”可理解为“跨境贸易”、“跨境商务”等,直接体现了服务性质,故被异议商标明显缺乏显著性,易导致相关公众误认,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综上,原异议人依据《商标法》第九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三)项的规定,请求对被异议商标不予注册。
      原异议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被异议商标翻译结果。
      申请人在异议阶段答辩的主要理由:被异议商标的注册符合《商标法》第九条的规定,具有显著特征。被异议商标没有欺骗性及造成社会不良影响的情形,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三)项的规定,请求对被异议商标予以核准注册。
      申请人在异议阶段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相关判决书。
      不予注册决定认为,被异议商标“跨境通GLOBALTOP”指定使用在第35类“广告”、第36类“银行”等服务上,异议人对被异议商标在第35类上的注册提出异议。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跨境通GLOBALTOP”缺乏显著性。经我局审查,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在该服务项目上,直接表示了服务的内容及特点,缺乏作为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因此,被异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依据《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18893738号“跨境通GLOBALTOP”商标不予注册。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被异议商标为申请人证券简称,在相关公众中已具有一定知名度,使用在指定服务上,具有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原异议人对申请人多件商标提起了异议或无效申请,具有恶意。综上,请求对被异议商标予以核准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申请人营业执照;
      2、企业名称变更核准通知书、申请人变更公司名称、证券名称、经应范围等的公告;
      3、相关行政判决书、商标注册证、异议决定书;
      4、申请人“跨境通”商标相关报道、所获荣誉;
      5、原异议人对申请人商标进行异议的证明材料等。
      原异议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意见: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被异议商标已具有一定知名度,且被异议商标违反的是绝对禁止条款,不适用通过使用形成可识别性而获准注册。原异议人与申请人并无利益关系,缺乏对申请人商标恶意异议或无效的主观要件。综上,原异议人坚持其异议理由,并请求对被异议商标不予核准注册。
      经复审查明:被异议商标由申请人于2016年1月15日申请注册,指定使用在第35类货物展出、人事管理咨询等服务上,于2017年12月27日予以初审公告。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予以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原异议人请求依据的《商标法》第九条的规定已经体现在《商标法》其他具体条款之中,我局将适用相应的《商标法》条款予以审理。
      本案的焦点问题可以归纳为:
      一、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是否违反《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三)项的规定。
      被异议商标由文字“跨境通”和英文“GLOBALTOP”构成,将其使用在核定的“货物展出、广告”等服务上,并非仅对上述指定使用服务之特点的直接表示,可以起到区分服务来源的作用,整体具有显著性,故被异议商标未违反《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三)项的规定。
      二、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是否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的规定。
      《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产地产生误认”之规定系指标志本身或其构成要素具有欺骗性,容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服务的产地、质量、品质、特点等产生错误的认识,误导消费者。本案中,被异议商标本身并不具有欺骗性,不致造成消费者对服务的质量等特点或产地产生误认,且被异议商标所表示内容并非贬义或其他消极含义,不致产生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具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情形,故被异商标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的规定。
      综上所述,申请人所提复审理由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五条第三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被异议商标予以核准注册。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原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向我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合议组成员:孟伊娜
    孙萍
    李泽然

    2020年05月14日